草坪产品
因基本农田密度较大,高速公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引道、拌料站、弃土场等确实无法避免的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可否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答: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若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手续由哪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批准手续时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经充分论证确需临时用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监督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经费,并切实做好对农民的补偿。第二,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第三,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我是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我所在的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部里也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大力支持农村发展,该通知第六条中规定: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请问,如果是基本农田,是否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种植观赏性花卉,发展乡村旅游?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营农场土地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种葡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在基本农田上种葡萄不属于非农建设。《承包法》还明确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为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号召,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目前正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农业”,即农光互补项目。依托农业大棚,上方发电,下方种植农作物,一地多用,不荒废不固化不改变土地性质。想咨询一下,这样的项目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呢?
答: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具体政策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能不能用于电力公司建设变电站?征地手续必须由哪里批准?如果征地单位在未告知基本农田使用者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群众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应后且无果,群众是不是可以自行拆除基本农田上的正在建设中的围墙并恢复地貌、恢复耕种?
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以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请问征用农村基本农田用于非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是否合法?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按照规定程序划定确认。征收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请问是否可以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坪(草坪用于销售,主要用于市政、小区绿化等)呢?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国发明电1号)规定: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种植草坪会对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坪,有关行为应当禁止。
12问: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是否算破坏基本农田?从2016开始,农业部就对新型的养殖方式鼓大加励和扶持,但落实到地方就比较滞后,没有相关文件下发,导致老百姓一直不敢转换经营方式,导致人均收入一直提升不上去。比如说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但原有是种植水稻的基本农田,一旦开展上述所讲的各种养殖,势必会要堆埂(防逃和防汛)和挖1米多深,宽4米左右的内环形沟进行水产养殖套养。但在辖市区的国土部门是找不到这样的文件的,让老百姓怎么去实施不算违法,不算破坏耕地。如果这样算违法,农业部鼓励的各种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就就跟国土相关法律相违背,请问有没有具体文件可以参考呢?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根据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应当以不破坏基本农田为前提。
bob半岛在线登录
在基本农田里搞苗圃培育苗木(如黑松、五角枫、小苹果苗)可以吗?如里不允许,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建中的高速公路,因建拌料站、简易棚宿舍、大型预制件桥梁等,需临时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可以吗?
答: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我是一位农民的儿子,代替家中老父亲咨询一下关于占用基本农田建厂的一些规定,以及未经基本农田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厂区是否合法。
答: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