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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公布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其中,系列标准包括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明确了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等项相关指标、考核要求;《办法》则明确了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
近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公布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其中,系列标准包括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明确了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等50项相关指标、考核要求;《办法》则明确了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bob半岛在线登录
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考核说明:允许将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它绿地”面积纳入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但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各类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计算方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公园绿地面积(m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1)关于水面的统计,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一律不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人口数量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从2006年起,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计算方法: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hm2)/居住用地总面积(hm2)×100%
(1)公园绿地按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统计,其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2)对设市城市,5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采用1000㎡(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
对县城,1000-2000㎡(含)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以上公园绿地按500m服务半径考核。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建成区乔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hm2)/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hm2)×100%。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城市各城区建成区内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km2)×100%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城市各城区建成区内公园绿地面积(m2)/城市各城区的常住人口数量(人)
(2)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评价。
计算方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建成区内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建成区范围内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100%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年提升率(%)=建成区内每年新增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数量(个)/建成区范围内总居住区(单位)总数量(个)×100%
考核说明: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标准详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按照现行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道路绿地率达到以下标准的纳入达标统计: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绿地率达标的城市道路长度(km)/城市道路总长度(km)×100%
(2)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情况,道路红线米的城市道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纳入评价范围。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城市公害等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是指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防护绿地面积占建成区内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防护绿地面积(hm2)/城市建成区内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hm2)×100%
指标解释:是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城市绿地功能实现水平、城市绿地景观水平及城市绿地人文特性(文化性、艺术性和地域特色性)进行综合评价。
该指标由实地考查专家组负责按抽样统计法现场考查、评估、打分、核算;最终结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考查组的综合评价值为准。
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维修管养及运行管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1)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历史名园是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2)根据《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计算方法:公园免费开放率(%)=城市建成区内免费开放的公园数量(个)/城市建成区内公园总数量(个)×100%
(1)公园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 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1)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古树后备资源是指城市绿地中树龄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指坚持以城市生态系统为对象,以恢复、完善和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河流、湿地、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开展摸底普查,分析城市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及生态退化主要原因,分级分类梳理,并据此识别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确定城市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列出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的项目清单及其优先等级。
基本路径:现状调查→问题梳理和分析→生态安全格局识别→分类分级确定实施生态修复任务的优先次序和空间区域→确定生态修复项目和四至坐标。
指合理保护城市自然资源的前提下,采取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的方法,优化城市绿地系统等生态空间布局,修复城市中被破坏且不能自我恢复的山体、水体、植被等,修复和再利用城市废弃地,实现城市生态系统净化环境、调节气候与水文、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建设方式。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其中,H为综合物种指数,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n=3,i=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③ 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木本植物种类。
计算方法:本地木本植物指数=本地木本植物物种数(种)/木本植物物种总数(种)
考核说明:纳入本地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本地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每种种植数量不应小于50株的群体要求。
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破损山体经生态修复到至少覆绿的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破损山体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破损山体生态修复率(%)=城市规划区内已修复的的破损山体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破损山体总面积×100%
指经修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可再利用的废弃地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废弃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废弃地生态修复率(%)=经修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可再利用的废弃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废弃地总面积×100%
计算方法:水体岸线自然化率(%)=符合自然岸线要求的水体岸线长度(km)/水体岸线%
①在满足防洪、排涝等水工(水利)功能基础上,岸体构筑形式和所用材料均符合生态学和自然美学要求,岸线形态接近自然形态;
②滨水绿地的构建本着尊重自然地势、地形、生境等原则,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原有野生和半野生生境;
(3)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码头和历史名胜公园的岸线可不计入统计范围。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计算方法:地表水IV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地表水体中达到和优于IV类标准的监测断面数量/地表水体监测断面总量×100%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个等级,与之相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共六个级别。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一级或二级为良。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评价,每年达到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以上的总天数。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指因城市环境造成城市市区气温明显高于外围郊区同期气温的现象。
计算方法: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建成区气温的平均值(℃)-建成区周边区域气温的平均值(℃)
考核说明: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区域(郊区、农村)气温的平均值应采用在 6月~8月间的气温平均值。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分类,考核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面积比例。
式中:E容 —— 城市容貌评价值; E容1 —— 公共场所评价分值; E容2 —— 广告设施与标识评价分值; E容3 —— 公共设施评价分值; E容4 —— 城市照明评价分值。
考核说明: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环境照明等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效果也有较大影响。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
计算方法: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城市管网水检验合格的项目数量(项)/城市管网水检验的项目数量(项)×100%
城市污水处理率计算方法:城市污水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2)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出厂水均为达标排放。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达标率指统计周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达到相应污泥泥质标准的处置量,占同期污泥产生量的百分比。其中,污泥泥质按照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泥质,包括土地改良用、园林绿化用、林地用、农用、制砖用、混合填埋用、焚烧用等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污泥处置达标率(%)=处置达标的污泥量(吨)/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总量(吨)×100%
城市垃圾处理(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清运量代替)的百分比。
(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考核区域内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清运量+废品回收量)的百分比。
城市道路(1)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区内路面完好的道路面积与城市道路总面积的比率。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
计算方法:路网密度=区域内市政道路总长度(公里)/区域宗面积(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道路面积率(%)=建成区内市政道路总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100%
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
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对综合地下管线数据进行输入、编辑、存储、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考核说明:污水经再生处理后用做景观用水、生态补水等也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
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林荫路推广率指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林荫路标准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建成区内达到林荫路标准的步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公里)/建成区内步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公里)×100%
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1)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建成区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2)节能建筑比例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3)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架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4)绿色建材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住房保障率住房保障率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指城市年度新开工(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量占目标任务量的百分比。连续两年目标任务完成率≥100%。
计算方法: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新开工(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量(户)/计划新开工(筹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户)×100%
(3)按照现行的《公园设计规范》: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配套设施。全园面积不应小于5 hm2。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计算方法: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公顷)/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公顷)×100%
(1)绿地率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改建居住区,视为达标;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计算方法: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两旁种植有行道树的道路长度(公里)/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总长度(公里)×100%
城市照明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详见2010年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指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指城市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的项目数占城市照明项目总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率(%)=城市照明功率密度(LPD)达标项目数/城市照明项目总数×100%
河道绿化普及率计算方法:河道绿化普及率(%)=单侧绿地宽度大于或等于12m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公里)/河道岸线%
(1)纳入统计的河道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
(2)滨河绿带长度为河道堤岸两侧绿带的总长度,河道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可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第十六条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
备注:遥感调查与测试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镇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第十六条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
备注:遥感调查与测试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镇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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