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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公司因种的樟树不成活被总包单位告上法庭索赔75万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6-24     浏览次数:     

  “你种树要包活,否则我不给钱!”广东东莞,绿化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值163万的绿化种植合同,人行道上的香樟大量死亡后,施工单位以包种活为由,要求绿化公司补种。绿化公司拒绝后,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事情比较清楚。施工单位中了一条3800多万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绿化公司经人介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值163万元的绿化施工合同。

  双方合同约定:签完合同后三天内,施工单位先预付20%合同价给绿化公司,用于备料。绿化公司需要在收到预款三天内进场施工,并且需要在45天内,完成工程进度80%。绿化公司按时完成后,施工单位需要付款至合同价的50%。待绿化公司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在十五天内付款至80%,剩余20%待绿化顺利移交给有关部门管养后,施工单位需在三天内付清合同价。

  注意,在绿化工程移交之前,绿化公司需要对其种植的绿化进行管养,即包种活。如一方有违约,需赔偿合同价款的15%违约金给另一方,并承担违约给对方所带来的损失。

  刚开始,双方的合作还是挺顺利的。但是,自从绿化公司在人行道上种的香樟,开始大量死亡后,双方开始发生纠纷。

  施工单位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绿化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对其所种植的绿化,负有管养义务,即需要包种活,既然绿化公司所种植的树,已经死了,那么绿化公司就要重新种植,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自理。

  但绿化公司则认为,他们所种植的香樟,大量死亡的原因不在他们身上。经现场勘查与检验,造成香樟大量死亡的原因,是旁边人行道砖铺设施工时,使用的水泥砂浆,经雨水冲刷后流入至绿化带所致。

  也就是说,绿化公司认为香樟树的死亡,是由施工单位所造成的,责任应该在于施工单位,他们没有义务重新种。

  事后由于赶工,双方坚持不下时,施工单位另外找人补种后,将绿化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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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作为原告,需要对其主张作出举证,否则就会败诉。

  在法庭上,施工单位的主张与证据,全在双方的合同上。施工单位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绿化公司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需赔偿合同价款15%,即24.45万元以及所造成的损失50万元。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绿化公司主张是人行道施工时的水泥砂浆流入到绿化带后,导致香樟树死亡。经查证,人行道施工队是与施工单位属于分包关系,因此香樟树的死亡与施工单位无关。故绿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意思就是说,施工单位告的是绿化公司违约,虽然绿化公司认为树的死亡是人行道砂浆流入所致,但是,人行道施工方不是施工单位自己,所以与其无法。因此绿化公司在合同方面,确实违约,故需要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绿化公司在赔偿施工单位后,可以再去找人行道施工队赔偿。因为是他们的过错而给绿化公司带来了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因过错,而导致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而言,从法律角度来说,站在施工单位的立场,从合同上看,绿化公司确实违约。然而站在绿化公司的立场,其也是被侵权方,侵权一方是人行道施工队。因此绿化公司在赔偿施工单位后,可以另行起诉人行道施工队,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人行道施工队有能力赔偿绿化公司么?如果有,施工单位应该不会告上法庭,可以直接协调两家与其有合同关系,进行协商才更符合常理。大家认为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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