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知识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是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事关中国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要求,也是践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国土资源工作定位的必然选择,必须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增强担当意识,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更好地把握新常态下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钉牢,把设施农业发展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留给子孙后代。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士地征收的审批。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 耕地开垦费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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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 林粮间作 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4.《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