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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 这些耕地保护知识你知道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8-10     浏览次数:     

  2022年6月8日,习在四川考察时提到:“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为了打造“天府粮仓”,不仅需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更要了解耕地保护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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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即除了种粮,还可以用于棉、油、糖、菜生产(即可以用于稻谷、大豆、绿豆、黑豆、饭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菜、芝麻、油葵、甘蔗、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一)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四)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二)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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