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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br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8-29     浏览次数:     

  种业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习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在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一年多即开展执法检查。委员长对此次检查作出重要批示:“种子法是实现依法治种,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基本遵循。全面实施种子法,对于贯彻落实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种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好种子法执法检查,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检查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种业安全审查、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情况,进一步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国家种业安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这次检查由副委员长和我担任组长。2017年9月2日,检查组听取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5个部门的汇报。7月至11月,检查组分别赴河北、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6省开展检查,并委托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赴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湖北省调研,听取有关企业和育种专家对推动种业科技创新的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了贯彻实施种子法的相关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修订后的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依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育种创新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优化种业发展环境,为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我国共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8万份、草种6000多份、菌种8000多份、烟草种5600多份。全国第三次种质资源普查和采集工作进展顺利,新发现作物种质资源2.5万份,创制多抗、肥水高效利用资源1500多份。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目前23个省区市和龙江森工开展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启动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主库和分库建设,目前已确定99处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林木种质资源4万多份。

  2016年,我国主要农作物良种基本实现全覆盖,水稻、小麦、大豆品种实现自主选育。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种子法制定了《关于深化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政策的指导意见》、《主要林木育种科技创新规划(2016—2025年)》,依法推动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成果加快向企业转化,育种成果收益向研发团队或育种者倾斜。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科研投入持续增加,2016年企业投入育种科研经费34亿元,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6%,较“十二五”期间提高3个百分点,目前企业创新的种质资源不断增加,拥有的审定品种数量和授权品种数量已超过科研单位。

  种子法明确了基层种子种苗执法机构的地位,理顺了关系。目前,全国共有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3000多个,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共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2211个,1500多个市县林木种苗机构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全国设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300多组,品种区试容量较2015年增加4倍以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发布了21个作物的1430个品种登记公告;新增植物新品种保护作物67种,缩短受理年限,放开品种权测试。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地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将优质、专用、高抗、适宜机械化等作为绿色品种审定的重要内容。甘肃、河北等成立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安徽省依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监管权扩大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吉林、江苏、河南等地依法停止推广销售种性严重退化的品种。湖南、湖北、江西等地依法落实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责任,确保救灾备荒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上。北京、山东等地推动建立省际种子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机制,开展区域性种子市场监管。

  “十三五”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七大农作物育种”重点专项,2016年以来累计实施41项,落实中央财政资金20.9亿元。积极推进甘肃玉米、四川水稻和海南南繁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建设,中央财政安排甘肃玉米、四川水稻制种基地建设投资6.04亿元,2015年以来投入南繁基地建设项目资金4.5亿元,海南已完成26.8万亩保护区、5.3万亩核心区的划定和确权工作。1998年以来,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7亿元用于农作物种子工程。制定实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2016年共落实35个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四川、甘肃、福建等15个省市开展了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制种保险,品种由水稻、玉米、小麦拓展到马铃薯及蔬菜制种。在林木种苗方面,1998年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59.8亿元,安排了4036个种苗工程项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全部纳入支持范围。

  2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与种子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农业部制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种子标签管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等11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启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等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国家林业局制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等7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制修订各类管理办法44个、林木种苗地方标准112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出台了烟草种子抗性鉴定、检验检疫、繁育技术等标准。

  在贯彻实施种子法过程中,各地还注重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开展种子种苗繁育,推动制种产业成为脱贫攻坚产业,种业脱贫效果初步显现。四川省127个贫困村发展水稻、油菜制种产业,制种面积7.41万亩,年增收4854万元,江西省兴国县参与制种的贫困户有1153户、5025亩,户均增收8000元,湖北省竹溪县发展红豆杉、桂花、紫荆等苗木花卉基地5.5万亩,吸纳4700户贫困户参与,年户均增收1万元。

  总体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种子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各项法律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显不足,基层种子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当前,我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尚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需要,种质资源本底不清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种质资源普查工作进展不快。种质资源的原生境和非原生境保护力度仍需加强,现有种质资源库圃保存容量不够、覆盖面不广,野生资源原生境保护设施需要完善,优异基因资源的精准鉴定和发掘利用滞后,现有48万份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不足2%。一些地方品种和农作物野生近缘种丧失速度加快,部分野生种质资源流失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些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后劲不足,良种选育材料有限。

  二是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仍显不足。育种科研资源分散,高水平创新人才缺乏,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研究比较薄弱,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一些育种项目以完成任务为目标,科研与市场脱节,低水平重复多,具有大规模推广价值的突破性品种少。新品种审定的差异要求较小,优质高产品种种植集中度不够,不利于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和推动农民增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育种成果评价、收益分配和成果转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育种专家普遍反映,由于种子法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育种中出现的修饰性、模仿性品种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十分突出,科研水平高的育种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能否保护住的后顾之忧,担心育种科研成果被剽窃,对鼓励原始创新极为不利。

  三是种子产业聚集度有待提高。我国种业的市场化改革起步晚、基础弱,种业发展集成度低、集中度低的问题依然存在。修订后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散弱小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目前全国持证种子企业数量4300家,较5年前减少了50%,国内前50强种子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了35%,种子企业育种科研投入也有了较大提升,但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世界种业前10强企业的营业总收入占到全球种子市值的66%。我国企业科研投入也低于种业发达国家企业10%的水平。检查中发现,多数种子企业通过购买品种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经营产品同质性强,有些是委托代繁代销,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少。

  四是一些地方市场监管能力弱。一些地方没有按照种子法要求明确县级种子执法主体监管职责,农业综合执法、种子专业执法存在一定业务交叉。全国有59%的基层种苗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超过三分之一的县没有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中药材种子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工作亟待加强。基层种子种苗管理队伍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对新种子法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执法能力不足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并存。一些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匮乏,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难以满足种子市场监管的任务要求。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刑事追究。

  五是种业发展保障措施仍需强化。一些地方反映,制种基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基地规模与常年制种面积存在差距,种业提升工程中央投资占比较低。目前被纳入奖励范围的制种大县数量有限,需要扩大规模。同时,受多年耕作、重茬严重、水肥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一些制种基地开始出现耕地质量下降问题,而现有财政扶持资金有限,难以顾及地力改善、修复土壤质量问题。制种保险发展缓慢,缺乏制种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投保农户自缴保费压力较大。

  各地普遍反映,新修订的种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制度设计方面针对性强,是一部好法律,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要立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加快现代种业制度的建立。

  坚持用法治方式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夯实现代种业发展基础。一是依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加快已获批复的国家作物种质库建设进度,抓紧做好设计工作,尽早开工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种质资源库圃,加强地方品种的普查、收集、保存和利用。加大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经费投入,设立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专项经费,推动种质资源创新。依法明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种质资源范围,加强原生境保护,防止资源流失。完善种质资源信息共享体系,推动有效利用。二是依法落实种业发展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早日印发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强化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推动现代种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种业投入渠道,引导种业基金、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种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种业投入机制。三是依法完善现代种业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的现代种业管理体系,利用好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支持联合体开展品种试验,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完善品种审定标准,落实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依法明确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登记和管理职责。完善种业安全审查机制,依法开展种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审查工作。

  坚持将推动育种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作为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研究的支持力度。根据基础性育种研究长期性、系统性的特点,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稳定高效的投入机制。二是着力提升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发挥种子企业贴近市场的优势,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育种科研攻关,强化育种创新的市场导向,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的现代种业集团。支持企业以项目为载体,以利益为纽带,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平台,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育种创新机制,加大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力度。三是不断深化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编制出台科技创新2030年重大项目种业自主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的不同特点,对重大基础性育种研究,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对商业化育种,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为实施主体,以管理模式创新推动育种科研创新。

  坚持将推动制种基地建设作为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提高良种供应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加快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设,把海南南繁基地建设成为我国高水平的科研育种基地。加大制种大县支持力度,扩大奖励范围并实现常态化。将种子加工和储备设施、土壤修复等纳入种业提升工程扶持范围,降低项目配套比例。加大对林木良种基地改扩建的支持力度。二是推动制采种机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导科研机构加快研发适合国情的制采种农机装备,依法落实制采种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发展专业化农机服务,推动农机农艺配套,提升制采种的机械化水平。三是建立制种基地轮作休耕补偿机制。在保障供种数量安全的前提下,将主要农作物制种基地分批纳入全国轮作休耕试点范围,推动解决制种基地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四是制定出台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将加强县级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建设作为补齐市场监管短板,确保用种安全的重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规政策水平和执法工作能力。二是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委托种子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县级种苗管理机构。要建立属地执法责任制,强化基层种子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有效衔接,既防止重复执法,又防止出现执法真空。三是要切实保障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种子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种子质量的全程可追溯。

  坚持将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罪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出台关于非法经营种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取证措施。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为调动和保护原始创新积极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推动建立涵盖种质资源、育种技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先行评估论证,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关于种子储备、种子进口、行业标准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各地要结合地方种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或修改贯彻实施种子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确保修订后的种子法的新制度、新规范落实到位。烟草、中药材种子参照种子法实施管理要提上日程,有人管事,不能掉队。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中药材种子质量监管主体和责任,理顺管理关系,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中药材种子管理的配套制度建设。

  种子法是保证国家种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是推动建立种业强国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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