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半岛·BOB官方网站2022年7月,某物流公司致电邱师傅,请其到公司的露天集装箱堆场维修堆高机轮胎。邱师傅明知自己没有车辆维修资质却直接开展维修工作。维修过程中突遇轮胎“爆炸”,强烈的气流冲击将轮胎零件弹出,造成邱师傅受伤昏迷。事发后,物流公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鉴定,此次事故致使邱师傅面部、胸部、左侧肢体等多处外伤,外伤导致的遗留面部瘢痕、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均构成十级伤残。
邱师傅认为,自己并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物流公司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其委托自己来维修堆高机轮胎存在选任过失。此外,在邱师傅维修轮胎的过程中,物流公司未提示轮胎维修工作存在的巨大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邱师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和支出共计1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邱师傅的诉讼请求,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堆高机没有机动车号牌,只能在厂区内作业,公司不会要求维修人员提供资质证明;此外,涉案堆高机是物流公司承租并使用的,是符合标准的正规合格产品,邱师傅曾多次对堆高机轮胎进行维修,对轮胎性能应当是熟悉的,事故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物流公司不存在过错。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机动车维修需具备相应资质,何况堆高机是危险性更大、维修养护要求更高的作业车辆,因此对堆高机维修人员的选任应当较一般车辆更加严格和审慎。物流公司选任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的邱师傅对堆高机进行维修,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而邱师傅作为承揽人,其自主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工作任务,应当具备预防风险和分散损害的能力,因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而无法胜任该项工作任务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邱师傅自担6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应赔偿邱师傅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相较于一般劳务活动,对于技术性较高且具危险性的承揽工作,诸如车辆维修、登高作业、明火作业等,国家严格市场准入,目的在于预防风险和保障公共利益。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一方面,通过限制从业资质,可以筛选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降低因从业人员不专业而导致的作业风险,保障公众和承揽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限制从业资质可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得行业内从业者处于相对公平的环境。从业者应当先行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超资质从业。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自己损害,应自担相应不利后果。
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以该案为例,物流公司在选任修理人时不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车辆维修资质,考虑到案涉堆高机并非一般车辆,而是危险性更大、维修养护要求更高的专业作业车辆,物流公司还应当对维修人是否具备相应类别、等级的维修资质进行审查,而其未尽到审查义务,选择了连基本车辆维修资质都不具备的邱师傅进行堆高机轮胎维修,具有较严重的选任过失。
涉案集装箱空箱堆高机系专业场(厂)内作业设备,虽现有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未明确记载其为特种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需进行评估考证,但其危险性与目录下部分设备的危险性大体相当。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其中对特种设备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范。特种设备使用人应当履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通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划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义务,充分保障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与特种设备危险性相当的其他专业作业设备,使用人也应更加严格和审慎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