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很多老旧小区在当初建造时没有设计安装电梯,给高层住户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半岛·BOB官方网站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逐渐成了社会共识,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推动这一民生工程落地。但是,加装电梯涉及楼栋每个业主的利益,众口难调,当业主们的需求和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法院又该如何考量呢?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电梯已经安装完成,但是原本说好给一层住户建造的电梯停靠点却没有按计划设置。一层住户起诉要求拆了重建,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案件的原告苏先生和吴女士,是漳州市南靖县一个小区的两户业主。他们居住的楼门共有6层12户,2021年3月,业主们商议增设电梯。
他们住的这栋楼最下面为储藏间,储藏间上门才是一层,一层的住户也需要向上走半层才能入户。
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加装的电梯只能与楼梯的中间转角相连接,也就是说,电梯停靠的位置只能是一层半、两层半,以此类推,所有的用户乘坐电梯之后都需要走半层才能入户。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 陈伟煌:业主委托陈某二人作为加装电梯召集人,负责办理增设电梯的委托设计、审图、申请行政审批等工作。在商定之初,业主们在微信群,表示同意苏某在一层平台处给予增设电梯停靠点。
原本业主们商议着,电梯在每个半层处都可以停靠,就连一层平台处也有停靠点,方便一层的苏先生和吴女士使用。经过表决,除了吴女士没有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都同意安装电梯。
但是,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一层平台无法建设电梯停靠点,电梯只能在二至六层停靠。经过再次表决,除了苏吴两户业主之外,其余10户业主都同意新的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 陈伟煌:原告认为其作为业主应平等享有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而现加装电梯方案未经其同意,且其不能使用电梯,各被告应停止侵害,拆除已加装的电梯,并重新委托设计审批,依法加装电梯。
于是,苏先生和吴女士诉至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
那么,十名被告是否妨碍了两名原告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新增电梯又是否应当拆除重新设计规划?业主们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 陈伟煌:本案已获得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加装电梯的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齐全。
另外,法院审理认为,两名原告在电梯建设前后都需要走半层楼梯才能入户,案涉电梯的建设并没有对他们的出行构成妨碍。法院认为,虽然加装的电梯无法让每位业主直接入户,但却为二楼以上的业主出行提供了方便,提高了业主们的居住质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韩佳福:因受到建筑结构特点的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但这并不构成对个人利益的侵犯,而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按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断。
针对原告要求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由于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苏先生和吴女士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吴两户业主撤回了上诉。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 陈伟煌:本案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向社会传达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做出倡导,弘扬友善。
在法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中,有一些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那么,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住户们,都有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刘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一个小区的一层业主。他居住的楼一共有6层,但是在建成时并没有加装电梯。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文件,刘先生居住的单元成为了增设电梯的试点项目,由某经济联合社,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雪芹:原告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他的采光、通风、出行,还产生了一定的噪音污染。
那么,电梯能否拆除呢?被告方认为,自己实施加装电梯的项目是经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的项目,而且依照正规的流程,在安装前事先征求了整个单元业主们的意见。因此,并不同意刘先生的诉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雪芹:被告做了一个民意调查,经过一个民主的表决程序。这栋楼是总共12户居民,有10户是同意他加装电梯的,都有书面签字。
除了加装电梯的流程合法合规,被告还提出,增设电梯后,原告刘先生家的采光、通风并没有受到影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雪芹:电梯是玻璃材质的,南门是正对着单元门,电梯的入口是朝西,电梯的西侧是原告的厨房,再往西是他的北卧室。我们看了一下电梯没有正对着他的厨房,也没有正对着的他的卧室,而且电梯是在楼的北侧对他的采光和通风,我们认为是不构成任何影响的。
除了采光和通风,法院还对电梯与出入口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勘查,分析电梯的加装是否对原告的出行造成影响。
经过实地查看法官发现,电梯加装之后,刘先生的日常生活确实因此产生了一些变化,例如改变了他原有的出入路径等,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加装的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音污染,法庭调查后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上述事实主张。
从加装电梯的位置来看,难以认定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并未正对原告的房屋,难以认定对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声污染。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如何努力权衡各个业主的利益是一方面,邻里间的理解与和谐共处同样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当法律的边界已经清晰,如何在钢筋混凝土之间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让邻里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冰冷的合同条款,而是能够彼此体谅、相互支持,成了社区和谐的新课题。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通过法律与情感双重角度解决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争议的难题。
案件中的原告是一名八旬老人郭先生,他居住的住宅楼一共有9层,他住在3层,这栋楼没有安装电梯。2017年,有业主提议可以申请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
2018年6月,审批流程走完,相关部门按照大多数业主认可的方案,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业主们按照筹资方案出资加装电梯。按照方案,住在三楼的郭先生需要出资10077元,但因对加装电梯方案持反对意见,他没有出钱参与筹建。
2019年6月,电梯正式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电梯。而未出资的郭先生并没有领到电梯卡,导致他无法使用电梯。这个时候郭先生提出,自己也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但是遭到了其他业主的拒绝。
于是,郭先生将同楼32名出资筹建电梯的业主诉至了法院,要求他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被告并不认可。他们认为,郭先生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因此不同意他使用电梯。而且被告提到,加装的电梯属于参与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所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张鸣鸣:对于旧楼加装的电梯的使用权,我们倾向于是整个楼栋的业主来有条件地使用和管理,因为电梯安装的时候,还是不可避免使用了公共面积。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先生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
因此法院判决,郭先生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业主代表向郭先生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判决作出后,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出来后,网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这样的结果对出资筹建的32名业主不公平,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焕:郭某体弱多病,确确实实又有出行需要,公共事务中作为利益受损方表达自己的意见,本身也是一个正常的途径,其他业主可以提出一个相应的赔偿请求。
为了帮助解决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邻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一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福建、北京、广东的这三起案例都在其中。
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统一了裁判标准,为各地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也为未来的纠纷预防和调解提供了经验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第一要依法加装,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加装的过程也要经过报批手续,方案要科学合理。第二不能违法阻挠他人加装电梯。第三不能够违法阻碍他人使用电梯。第四不能要求他人拆除已经合法加装的电梯。
陈庭长介绍,统一的裁判标准为处理加装电梯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而除了法律的支持外,如何引导邻里之间的互谅互让,同样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核心关切,既要解决法律上的纠纷,也要化解当事人内心的疑虑,通过司法裁判与调解促进邻里间的和谐共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