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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典型案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16     浏览次数:     

  半岛·BOB官方网站案例1: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饼业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13日上午,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净含量/规格:900克(1包×200克/包,7包×100g/包),外包装为圆柱体,底面半径19.7cm、高为8.4cm,经手动法测算,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38.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2: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2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2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2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月饼展台上陈列有一款盒装月饼(金九月饼),净含量:900克,外包装为长方体(长36.3cm、宽36.3cm、高7cm),经手动法测算,上述月饼的包装空隙率为31.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3: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8月28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8月3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8月28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销售品名为“幸福上品月饼(七星伴月月饼)”,净含量950g(250g×1个,100g×7个),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8cm×38cm×7.5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8.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9月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中秋节前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款月饼礼盒:五福临门(烘烤类糕点),净含量:640克,长方体外包装,长、宽、高为44cm×36cm×6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52.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5: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4年9月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双黄七星”月饼,净含量:728克(规格:168克×1个、80克×7个),长方体外包装,长、宽、高为36.2cm×34.5cm×7.5cm,经手动法测算,包装空隙率为45.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4年9月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坊(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9月1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9月9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中秋节前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款月饼礼盒:1.八星报喜月饼礼盒(规格:广式小月饼80g×4个、原色开心果250g、带衣腰果王250g、特级芒果干250g、奇亚籽椰子脆片200g),2.五福临门月饼礼盒(规格:金腿五仁大月饼1000g×1个、原色开心果250g、带衣腰果王250g、特级芒果干250g、奇亚籽椰子脆片200g)。以上2款月饼内将月饼与坚果、果蔬干等产品混装销售,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海南圣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18次购进155件冻肉,每件冻肉在进货单价的基础上加价10元销售,销售数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货处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4750元,违法所得共计1470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根据《海口海关关于反馈涉案冻肉标签相关鉴定情况的函》涉案冻肉标签均不符合规定,且均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9年12月2日更新)内,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

  当事人经营涉案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未能提供涉案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罚款54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提供的视频线索,对位于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一路01号三亚国际商业城二层的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超市内散装食品打包台上方监控视频记录,发现2023年12月21日07点13分,该超市一名工作人员把前一天未销售完的散装肉类熟食拆毁原包装后,又重新打包贴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新标签再次进行销售。涉案肉类熟食货值金额32.5元,当事人已给消费者退款并且有退货记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拆毁散装肉类熟食的原包装,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重新打包散装肉类熟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且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涉案《线索移送函》,该函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法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是帮其亲戚宰杀生猪而来,未经过检验检疫,宰杀的猪肉大部份用于其亲戚及家人食用,剩下40斤出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售出16.05斤,每斤9元,违法所得为144.45元,剩余23.95斤被扣押。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45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3.95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该店的食品冻库内,发现塑料袋盛装的冷冻鸡翅5袋,塑料袋外包装未标示相关产品的信息内容。经查,上述冷冻鸡翅为预包装产品,为了经营便利,当事人将冷冻鸡翅从原包装中拆分出来再用塑料袋重新盛装进行散装食品销售,但未在包装袋上标示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产品的信息。

  当事人经营上述散装冷冻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来信举报,举报称海南麦田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肉制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串俱全了(烧烤串)”的牛肉串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该产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以下信息:1.未标注企业的联系方式,2.未标注配料表,3.未标注生制品或熟制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3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牛肉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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