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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丨合伙合同纠纷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6-04     浏览次数:     

  是京师长沙文化品牌中心面向社会各界推出的律师个人经典案件栏目,在“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头条推出。每期由京师长沙律所各专业领域执业律师分享个人的办案经历和案件分析,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达到普法宣传的效果。

  第一季“Law京典名案赏析”拉开帷幕。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和我们分享一下她的经典案例。

  2018年底,舒某、杨某在某商业街合伙开了一家女装店,2019年2月李某投入XX万元入伙,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伙份额、盈亏分担及清算条款等内容。双方私下亦约定李某的10%份额包含了“技术入股”,即李某须到店看店,但李某到店次数屈指可数。后因经营不善,9月店铺线月份,李某提出退伙,舒某同意其退伙,并告知另一合伙人杨某已退伙。舒某告知李某合伙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但李某却要求舒某返还其投资款。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李某将舒某告上法院,诉请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并返还入伙时支付的投资款。

  一、诉讼阶段:案涉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李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合伙已于2019年12月解散,涉案合伙关系已经终止,李某请求解除合伙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2019年9月,案涉生意进入停滞状态,10月撤店,后李某与杨某均提出退伙,舒某亦表示同意,客观上三位合伙人已经不再经营女装的项目,合伙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按照《合作协议》“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之约定,合伙已于2019年12月解散,合伙合同终止。对于已经解除的合同,无需再次解除。

  首先,李某向舒某支付的并非合伙投资款,而是李某购买舒某10%合伙份额的款项。《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双方以持续投资经营的方式出资,购入分红资金于2019年02月28日以前交齐”。第一,协议明确约定李某购入的是“分红资金”而非投资款,所谓“分红资金”,指的是李某须缴纳XX万元,才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合伙生意10%的分红。第二,明确约定“双方以持续投资经营的方式出资”,也证明李某支付的是购买舒某合伙份额的款项。若李某支付的是合伙投资款,则后续经营、进货等应无须再由各方重新投入资金,而应优先从合伙财产中列支。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投入的资金被认定为合伙的出资,李某投入的XX万元在三方签署《合作协议》后,也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案涉三合伙人的服装生意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事实上处于亏损状态,合伙已经解散。投资有风险,李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应当共同承担合伙的亏损,而非在合伙解散后要求返还其出资额。

  最后,若李某认为合伙财产并未全部亏损,也需按照《合作协议》及法律的规定申请对合伙进行清算,而不得直接要求返还其投入的款项。

  (2)李某XX万元出资款是合伙财产;合伙散伙后,应当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约定先行组织清算,再进行合伙财产分配。该合伙散伙后,各方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李某仅主张舒某返还个人出资款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对于李某请求舒某返还出资款XX万元,依法不予支持。

  一、任何案件,首先要关注的就是管辖问题。管辖问题是处理案件重要的出发点,对程序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在本案中,委托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时间较晚,提起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争取了足够的时间进行实体应诉;且主办法官在沟通上及管辖权异议处理方面的态度上对我方当事人较为不利,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有利于保护我方当事人实体权利。

  二、代理律师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无需再次解除。这里面蕴涵着重要的法理和对案涉基础法律关系的把握。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主张,即使这不直接影响投资款的返还认定问题,却能让当事人和仲裁员看到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引导庭审和裁决按照我方思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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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我方当事人不同意返还投资款,代理律师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层层递进,争取尽可能实现我方当事人的主张,但也在最后提出未经清算不得主张返还投资款。代理律师没有直接答辩应当合伙清算,因为年事已久,我方当事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合伙财产已经亏损完毕,一旦李某主张清算,对于大家都是新的负累。所以代理律师分三个层次将案件要点复杂性逐一展现,让李某在庭审中认识到其主张清算也会面临诸多困难。即使仲裁委最终认定应当清算,李某可能也不会轻易清算,从而最大化地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李娟律师先后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学习法律,拥有中美双硕士法学学位,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创业,创建了公司Shirley Le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投资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等业务;现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资和国际贸易、公司法、民商事纠纷。同时兼任雨花区第一届侨联青年委员会委员及其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雨花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调解员、长沙市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班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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