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BOB·体育综合APP下载客户L女士于2020年11月30日投保该公司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费9054元,保额为30万元。2022年12月7日,L女士因宫颈癌申请理赔,提供病例中记载投保前有冠心病、心绞痛病史。经核实,L女士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对其申请予以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L女士不认可公司结论,起诉至法院。
经调查,L女士于2018年6月1日因冠心病住院。L女士本人称当时是因为与老公吵架,为了吓唬老公办理的住院,出院后具体诊断并不清楚,为医院误诊。提供2022年体检病例,心脏彩超显示无异常。
L女士在2018年6月1日因冠心病住院,但在2020年11月30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填写健康告知时却告知保险公司身体无异常。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目的是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而设定的风险分担。本案中L女士在自己冠心病后仍然投保,且其作为公司员工,应当知道投保保险的前提条件及理赔条件,但投保时否认了其既往检查、住院病史等情况,故L女士应当承担该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L女士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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