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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荒唐!以我之名吸引潜在客户 竟提供给我的竞争对手?看法官怎么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0-20     浏览次数:     

  被告是经营技术开发、市场调查等业务的网络技术公司。2018年6月底,其在自己开设的汽车网站上发布了名为原告名字的某品牌汽车大型团购会的活动。意向购买原告汽车的网民在填写选择车型、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点击“我要询价”按钮,进入标有三家4S店企业名称的询价页面,选定相应企业名称填写车型、付款方式、购车时间等信息后,页面显示报名成功。被告收集的上述相关信息均提供给了原告的竞争单位。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允许在网页上使用其企业名称,让网民误认为其参与了团购会,以此收集潜在客户信息提供给其竞争关系企业,造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3369.2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网站发布汽车团购会信息、收集潜在客户信息时,并未使用原告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仅在询价页面展示了包括原告公司在内的三家该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主观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恶意,该行为不会发生服务来源误认,潜在客户询价与购买汽车间也不存在必然关系,被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公司企业法人名称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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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网页设置,报名参加团购会必然会进入标有原告公司企业名称的询价页面。团购会报名页面载明的活动名称和活动地点虽无法辨别服务来源,但是询价页面标有原告公司等企业名称,会让客户误认为该团购会是原告公司共同参与或发起。无论客户选择哪一家公司询价,该活动收集的信息均会发送给被告公司及原告竞争公司,由原告竞争公司接洽客户并成交。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借用原告公司名义为原告竞争公司收集客户信息,主观具有侵权故意,客观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使原告公司丧失了部分交易机会,构成侵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企业的名称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它是企业的人格权之一,为企业所有,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不当使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流量成为一种新型的财富资源,通过线上收集客户数据信息进而线下联系潜在客户促成交易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宣传推广方式具有便利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它使公众足不出户即满足购物需求,另一方面,它能够增加商家的交易机会,提升收益,实现双赢。但网络经济的发展亦需要受相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制。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其发起的该品牌汽车团购会活动中未经允许使用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并通过对网络功能的设置,使客户无论报名参加团购活动,还是在报名成功后选择任一家4S店询价,系统都会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自动发送至原告公司的竞争对手处,由竞争公司直接与客户联系,向客户报价、洽谈并最终成交,该侵权行为一方面侵害了那些选择原告公司询价的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另一个方面挤占了同为该品牌汽车销售商的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客观上会造成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亦会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认定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公司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判决被告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仅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名称权,也给用本案类似方式收集客户资料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上了一堂生动法制课,有利于净化网络营商环境,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司法指引和法治保障。

  原标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荒唐!以我之名吸引潜在客户 竟提供给我的竞争对手?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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